上海主板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操作注意要点 - 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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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8-31

上海主板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操作注意要点

▇上海办公室 李良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下简称董监高股东)与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股份变动历来是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近年来,由于境内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监管部门对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政策愈收愈紧,但始终留有出口。因减持规定分散在不同法规文件中,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可能过多关注股市行情而没有留心相关规定,近期发生多起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事件。

      笔者整理了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海主板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形成下文的操作要点,希望能对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提供帮助。

 

      一、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

 

      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集中竞价交易,指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交易,包括集合竞价(申报时间在交易日9:20至9:25)与连续竞价(申报时间在交易日9:30至11:30 、13:00至15:00)。

      大宗交易,指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协议转让,指协议双方就上市公司股份达成转让合意、不经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直接在登记结算机构过户交割的转让。协议转让一般适用于如下情形: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二、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的限制

 

    (一)董监高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董监高股东在下列时间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时点起算6个月内;

      5、离职后半年内;

      6、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7、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8、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2013年11月30日起首发上市交易的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大股东在下述期间不得减持股份:

      1、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时点起算6个月内;

      2、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3、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4、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2013年11月30日起首发上市交易的股票,控股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大股东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董监高股东

      1、减持前公告

      无强制性规定。

      2、减持后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董监高股东应在减持股份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二)大股东

      1、减持前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此处强调的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2013年11月30日起首发上市交易的股票,大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此处并未对减持的方式进行限定,因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大股东都需要履行提前公告义务。

      2、减持后披露

     (1)大股东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的(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致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的(比如从5.2%降低到4.9%),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致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作者:李良锁,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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