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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8-29

*ST博元退市后投资者如何保障自身利益?

■深圳办公室 谢湘辉

 

      *ST博元今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期限为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简称将由“*ST博元”变更为“退市博元”,涨跌幅度限制为10%。这是证监会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后,首家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被终止上市的公司。有着“股市不死鸟”之称的*ST博元被强制退市,整个市场为之震动。

 

      公司前身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省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1月21日在浙江注册成立。公司股票于1990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600656。随着公司经营的更替,证券简称也发生了数次变化:浙江凤凰、华源制药、*ST华药、*ST源药、*ST源药、*ST源药、*ST方源、*ST博元。

2010年2月2日,*ST 方源发布《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该公告称,*ST方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2011 年 9 月 15 日,*ST博元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6 号。

      违法事实

      2014年6月17日,*ST博元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从行政调查情况看,*ST博元违法行为十分严重。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 3.8亿元并未真实履行到位。为掩盖这一事实,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虚增资产、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

      2015年3月26日,*ST博元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5月28日起,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2016年3月21日,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77号《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自终止上市的决定出台以来,众多投资者纷纷表示自己的投资是否“打水漂”了?如何才能减少甚至是挽回损失?针对投资者比较担心的几个问题,专业律师做出了如下解释。

 

      1、投资者索赔依据以及是否可以立即起诉*ST博元?

      投资者依法进行索赔的依据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司法解释》),就*ST博元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ST博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016]77号《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及因虚假陈述受到的处罚决定;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处理虚假陈述纠纷必须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作为民事赔偿诉讼认定责任的前提,而目前证监会或者法院尚未就*ST博元及相关责任人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可能会影响法院受理投资者的起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1230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文件指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为前置条件”,依据上述文件此案的起诉不再需要处罚决定书,所以因*ST博元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股民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管辖法院以及诉讼时效的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管辖法院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该诉讼时效应当在*ST博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以两年为限。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3、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1)投资者委托律师,提起证券民事赔偿之诉

      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ST博元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等资料。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

      除了*ST博元外,对其他责任人也可以全额追索的。*ST博元民事赔偿案的责任主体可能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责任的中介机构。

    (2)*ST博元如果有基于重新上市的考虑,投资者可直接与其协商赔偿方案。

    (3)通过证监会下辖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司,出面对全体受害的*ST博元股民协调该案的赔偿事宜。

      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国内证券及资本市场顶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的谢湘辉律师,英国商法硕士及法学博士学位,一级律师,拥有20年以上商事案件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诉讼和仲裁经验,被ALB评选为2016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擅长处理证券金融及基金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作为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和争议解决领域的负责人,谢湘辉律师赢得了多起诉讼、仲裁案件。2012年,其成功代理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纠纷,为客户争取6000万元美元的赔偿;2015年,其代理了大量金融机构及基金公司的投融资及证券纠纷,所涉金额高达13亿元。

 

【作者:谢湘辉,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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