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6 條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軍官、士官各階晉任必須經過之實職年資,稱為停年,除晉任將官之各階停年,由國防部依官額實際需要另定外,其餘各階停年如左:

一、軍官:

(一)少尉一至二年。

(二)中尉三年。

(三)上尉四年。

(四)少校四年。

(五)中校四年。

二、士官:

(一)下士一至二年。

(二)中士二年。

(三)上士三年。

(四)三等士官長三年。

(五)二等士官長三年。前項各階停年,戰時得依需要,酌予縮短。共同筆記AI 白話文立法理由相關法條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内家拳 - 苌氏武技套路
梁思浩为什么不结婚没有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