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6 條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軍官、士官各階晉任必須經過之實職年資,稱為停年,除晉任將官之各階停年,由國防部依官額實際需要另定外,其餘各階停年如左:
一、軍官:
(一)少尉一至二年。
(二)中尉三年。
(三)上尉四年。
(四)少校四年。
(五)中校四年。
二、士官:
(一)下士一至二年。
(二)中士二年。
(三)上士三年。
(四)三等士官長三年。
(五)二等士官長三年。前項各階停年,戰時得依需要,酌予縮短。共同筆記AI 白話文立法理由相關法條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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