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法律峰会 | 李世亮:中国企业跨境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 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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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8-16

一带一路法律峰会 | 李世亮:中国企业跨境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世亮在峰会上发表主题演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

      今天有幸与大家齐聚一堂,以法律作为共商语言,共话“一带一路”发展新机遇,共享“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合作新成果。

      “一带一路”战略从概念到行动,从倡议到落实,其进展速度、成效收获,一再令世界惊叹。随着律师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一带一路’,法律先行”,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过去几年间,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多层次、全方位的方式参与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实践和研究,并在企业跨境投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今天,借此机会与大家共同分享“中国企业跨境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律师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参与者

      法律是共商的语言,政府、企业、专家学者、律师等经济社会主体,都应该建立一个共识,“一带一路”建设,法律先行。

      要投资,政府是主导,企业是主体,律师是护航者。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中,不乏许多重大项目。而这些项目一定涉及非常多的投资和跨境并购,没有律师参与,风险非常大。所以,律师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参与者。

      律师要做好“一带一路”建设的参与者,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挥经贸往来“护航员”、文化交流“传播者”、法治建设“践行者”的作用,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

      二、“一带一路”创造的新机遇

      “一带一路”作为中国新的国际战略框架,其战略愿景近期着眼于“基建互通、金融互通、产业对接、资源引入”,远期则致力于“商贸文化互通、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共同繁荣”。因此,给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遇,例如通路通航、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商贸和文化旅游、信息产业以及自贸区的建设等。

      “一带一路”战略也同样为各国律师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发展机遇。有关专家认为,“一带一路”的目的有两个,第一个是要构筑全球新兴的治理结构;第二个是创造全球新型的经济增长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60多个,人口是40多个亿,贸易额达到3万亿,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0%左右。客观而言,“一带一路”为律师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推动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国门、打造涉外法律服务品牌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三、中国企业跨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法治状况和市场化水平差异较大,这将给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因政治因素、文化差异造成的风险

      跨境投资与境内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目标国的政治经济各具特色,其政治局势、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复杂多变、难以彻底掌握。政治环境是跨境投资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若选择在政局复杂多变、腐败丛生或存在极端组织的国家或地区投资,无疑将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

      此外,“一带一路”各参与国之间存在较大文化差异性,尤其是商务文化。例如,中国特色的“熟人经济”社会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容易存在“重人情、轻契约”的现象,与受西方文化影响较深的国家的“在商言商”、“锱铢必较”和“契约精神”的商业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不能有效实现“文化融通”,极容易导致中国企业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从而为履行协议埋下隐患。

      2. 因法制环境不同造成的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绝大部分是转型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法系、法律体制、法制健全程度等大相径庭。这些国家,不仅有大陆法系国家、还有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体系庞杂,法律条文、判例繁多;加之有些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随意性较大,不时会颁布新法律对境外投资者设置特殊门槛、增加限制。中国企业在投资前很难对目标国的法制环境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往往在尚未对目标国的法制环境进行初步或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开始投资,一旦投资过程中因项目审批、资质申请等问题产生争议或纠纷,就会造成“进退两难”的局面,严重的甚至会面临全面退出或索赔的危险。

      3. 因宗教文化造成的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宗教背景的国家,这些国家在法律争议的处理方式上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其国内法律的适用不仅包括对法律本身的选择,也包括宗教文化的影响,而这种法律适用性的削弱将给投资者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

      4. 因境内外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境内外信息不对称是境外投资中最普遍的问题。由于境外投资项目体量普遍较大,中国投资者在投资前往往需要对合作主体、被收购方、项目情况等进行了解后才可作出投资决策。但由于各个国家的在公司注册机关、公司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方面各不相同,中国企业欲通过一己之力详尽调查相关情况、核查项目的真实状况通常较为困难。这也使得不少企业在面临优质项目时只能“望而却步”,在面临被包装过度的项目时反而“趋之若鹜”,加剧了境外投资的不稳定性。

      5. 因争端解决造成的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些与中国没有签署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有些国家不受世贸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有些国家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虽是缔约国但对外国生效判决的执行不积极。这些原因都会造成即使中国企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取得胜诉裁决,仍然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其实体权利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而这样的困境也使得中国企业失去了跨境投资的最后一道防线。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基于环境保护导致的投资并购战略目标无法达成的风险,基于目标公司具有反收购能力导致投资失败的风险,基于投资并购方式及时间因素导致计划落空的风险等等。此外,自从特朗普上台以后,贸易保护主义实际有所抬头。各个国家都在通过产业政策目录,投资的安全审查,包括反垄断的审查、外汇管制等等,限制一些国外的投资。这无论是对“走出去”的企业,还是请进来的企业,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需要律师广泛参与,保驾护航。

      (二)防范措施

      虽然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但我们可以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如何来化解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专家学者的意见很多。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搭建全球的“一带一路”国家法律服务联盟机构,这是有效化解法律风险的非常重要的手段。

      第一,搭建合作平台首先要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要建立法律数据库、专家库,最终目的是要为企业服务。

      第二,要成立一个常态化的国际化机构。用通俗的话说,“不能自己玩,大家都要一起玩”。不仅企业要走出去,法律服务也要走出去;企业要请进来,法律服务也要请进来。现在经常遇到的问题是,项目出去了、企业出去了,但律师队伍没有跟上。对境外的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到底选哪一个律师事务所来做?用什么样的语言来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效果怎么样?外国律师做一个尽职调查报告,在国内企业决策中起什么样的作用?企业经常为此犯难。这个平台把律师的合作机制建立起来以后,项目走出去就将实行一条龙的服务,这就是我们的初衷。

      第三,收费问题。中国企业对中国律师是一个收费标准,但是到国外了要推荐国外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就不一样,这对合作产生非常大的困难。通过这个合作平台,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收费模式,为企业“走出去”以及律师的合作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第四,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如果企业投资到某个国家,发生了纠纷,打了官司,官司打赢了也执行不了,以后这个企业到这个国家投资就很谨慎。这就意味着,律师在后续的纠纷解决方面,也要建立一种合作机制。现在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途径,一个是司法,一个是仲裁。个人认为,有必要创建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

      希望通过这个联盟成立调解组织,将优秀律师、国际上有影响力的着名专家学者等吸引进来,在仲裁或者诉讼之前,能够妥善解决纠纷,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此外,还要加强法律培训。目前,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非常缺乏。希望通过这个联盟,广泛开展工作信息、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交流,最终提高律师的服务水平,让中国律师走出去,与国际上大牌律师携手并进,共同合作。这正是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联合33家律师事务所成立法律协作体的目的所在。后续我们将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谢谢大家!

      (本文系根据峰会记录整理,未经演讲者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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