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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2-7

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独立代理中国企业应诉FCC仲裁案件赢得胜诉

      申请人Cocoanect BV是一家荷兰的可可豆公司,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以中国安徽时代创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FCC(Federation of cocoa commerce,伦敦可可贸易联合会)提起仲裁,请求因被申请人在双方签订的数份可可豆买卖合同中存在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聘请了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刘国林律师及其团队夏李娜、陈洁律师等处理本案。2018年2月6日,FCC下达裁决,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仲裁庭及仲裁员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对于中国律师而言,代理本案面临着许多挑战:

      1. FCC仲裁程序的挑战

      由于双方订立的相关采购合同均为FCC的格式合同,合同文本上也写明合同从签订之日起遵守FCC合同规则与仲裁规则。而FCC系设立在英国伦敦的国际着名的可可豆行业协会,与以往国际仲裁不同的是,本次仲裁属于国际行业仲裁,其特殊性主要为:第一,FCC仲裁规则将争议分为数量争议和技术争议两类,技术争议相对于数量争议而言,答辩程序更为复杂;第二,仲裁员为FCC会员单位的资深交易专家,熟悉行业与交易习惯,且仲裁员由FCC秘书处指定而非当事人选择;第三,一般以书面审理方式为主,即仲裁员通过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做出裁决;第四,审理程序较短,一般在六个月内做出裁决。对此,一方面,代理律师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FCC仲裁程序与规则,满足仲裁程序的各种要求,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仲裁规则满足案件准备、答辩、回复的时间安排,以仲裁程序服务于实体答辩。为应对较为复杂的答辩程序,刘国林律师团队在案件代理之初就制定程序时间表,预先按各时间节点规划好应提交的各种法律文件。在过程中,按照规则要求及时提交文件,办理必要的延期申请,查收对方应提交的材料,并及时回复,以确保程序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2. 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挑战

      申请人以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作为指控被申请人违约的主要证据,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受货物,已经构成违约。但事实上,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协议的部分内容调整曾进行过磋商,只是没有形成书面协议而已,且当事人业务员之间数百份邮件往来中也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在此情形下,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仔细的梳理,并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排列和说明,形成优势证据的格局。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回复意见及相应的证据,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约的事实,被申请人律师的抗辩意见被仲裁庭全部采纳。

      当事人合同约定争议的实体解决适用英国法,因此,必须以英国法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而由于本案涉案标的额不大,且难度很大,国内客户无法承受英国律师高额的律师费用,仅愿意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案件。这对于中国律师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一方面,刘国林律师团队深入研究英国合同法项下有关合意、变更、违约、诚信等若干法律制度与实务操作,另一方面,聘请英国法专家作为专项顾问,确保答辩与陈述意见符合英国法的要求。

      本案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除了程序上的安排,仲裁庭不会给予当事人就案件实体问题提供任何提示或者指引,这对于代理律师预判争议焦点、选择抗辩观点及梳理相应的案件事实都是极大的考验。刘国林律师团队圆满地完成了本次代理事务,并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认可与肯定。

      中国企业每年在境外遭遇大量类似于本案的情况,但由于案件标的不大,中国企业又不愿意承担高额的境外律师费用,一般都会选择放弃,最终承担败诉的结果。代理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中国律师完全有能力独立完成应诉工作,并取得同等的效果,另一方面,参与国际仲裁对中国律师的专业素养与能力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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