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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9-19
上海证券监监局主催株式买戻し制度の座谈会に参加しました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切实增强股份回购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上海证监局于9月17日召开座谈会,针对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各方意见与建议。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朱奕奕应邀出席,并围绕修正案内容发表了专业意见。
朱奕奕律师从“股份回购制度的法理基础”“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库藏股的法律性质”及“股份回购制度下的信息披露”五个层面对本次修正案内容进行了深层次的解读,一方面肯定了本次修正案内容的进步价值,另一方面亦对股份回购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剖析,结合回购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制度价值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就朱奕奕律作出的相关法理分析与实践运用的介绍,上海证监局与会领导一致认可。就股份回购制度下的信息披露问题,上海证监局副局长韩少平尤为肯定并表扬了朱奕奕律师提出的“可相应考虑要求上市公司按年度或季度为单位披露公司的股份回购计划”的建议,以此给市场及广大投资者一个稳定的预期,既保障股东知情权,亦可保证回购操作的透明度、公开化。
中国证监会于9月7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包括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等内容。对此,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研究,作为本次上海证监局座召开的座谈会上为数不多的律师界代表积极建言,贡献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