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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车捷「走心」建言:上场企业独立当时制度の完备が切実である
2018-03-16 民主与法制周刊
文/本社记者 张志然 刘瑜
车捷,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提交的建议之一是《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车捷介绍,我国于2001年8月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于2008年5月正式将独立董事制度写入《公司法》,对该制度以法律形式进行了确认。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国A股上市公司达3468家,均选聘了不低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设立之初,是为了遏制大股东操纵下的内部控制、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完善内部治理监督机制。然而,实践中的独立董事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薪酬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确定并由上市公司发放。在一股一权的表决制度下,适用股权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能够通过表决权控制选举,采取这一方式选举出的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关系。从而使独立董事难以“独立”地代表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大股东及管理层进行监督。
同时,车捷认为,由于中国现行公司法遵循的是以董事会为核心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不同于欧美国家公司法以CEO为核心的“管理层中心主义”,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尤为突出。因此,为保护上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为此,车捷代表提出了三项具体建议:
一、设立中国独立董事基金会
成立中国独立董事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独立董事薪酬,以及独立董事为了履行职务而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其中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由上市公司事后等额归还给中国独立董事基金。此举目的在于,通过中国独立董事基金隔开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使得独立董事能够切实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履行监督职责。
二、设立中国独立董事库,优化选任程序
设立中国独立董事选任库,就是在现有的取得独立董事资格的人员基础上,由中国证监会牵头成立中国独立董事选任库。未予入库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制定中国独立董事库的入库标准,并在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数量、区域、行业、专业等因素后,确定各区域、行业、专业的独立董事人数。
选任独立董事应遵从以下原则: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证监局申报其拟聘请的独立董事需求,包括拟聘人数、区域、专业、行业要求等;证监局审查上市公司申请的合法性,从独立董事库中选取候选人;上市公司收到证监局建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后,可由拟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或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名,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差额选举独立董事,并确定聘请的独立董事薪酬,确定的独立董事名单及薪酬应向当地证监局备案;对于已聘请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在当届届满前仍按原规则实施,届满后应按上述规则选聘独立董事。如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未通过IPO审核进而决定放弃IPO申请的,拟上市公司可修改公司章程并解聘独立董事,公司应当及时将该等事项通知所在地证监局。
三、完善独立董事的监管制度
他建议,中国证监会应制定独立董事入库以及考核制度,使独立董事库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对于不能或不认真履行职务的,应及时清退出库。独立董事应定期(如按季度)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述职报告,报告及其内容作为考核其履行职务重要但不唯一的依据。
如此细节的建议不得不说十分“走心”。谈及为何产生这种建议的时候,车捷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因为我们律所(南京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较多这方面的人才,我们也一直在为上市企业和上市IPO做法律服务,我本人也先后担任两个公司的独立董事,所以会注意到有这方面的问题。”
车捷代表提交的深入的建议,不仅来自律所的专业,更来自他个人的经历。新时代发出新声音,两会代表建议的一小步,就可能成就专业领域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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