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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刑弁律师部队の後进者が不足
2018-03-08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卢义杰 李彬彬
“不容忽视的是,刑辩律师队伍后备力量供给不足,许多年轻律师不愿、不敢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同时,一些功成名就的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及商事诉讼业务,逐渐淡出了刑事辩护专业领域。”在准备向政协提交的建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提出了这个问题。
他还发现了刑事辩护的一个尴尬:一方面,从全国律协统计的律师执业维权数据分析,涉及刑事诉讼的维权事件占大多数,同时,律师执业的调查难、会见难、阅卷难以及质证难、辩论难、发问难,也多见于律师刑事诉讼业务;另一方面,从全国律协统计的律师执业惩戒数据来看,涉及刑辩律师的惩戒案例同样居高不下。
吕红兵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提出上述建议,是基于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的体验,以及在全国律协协助会长负责维权事务的体会,并且请教了长期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曾做过刑事审判庭法官的人士。他认为,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功能发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且刑辩律师队伍客观上存在青黄不接的现象。
在吕红兵看来,问题的破局之道,是加强刑辩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刑辩律师的应有功能。
“法庭是诉讼律师的‘舞台’,更是刑辩律师的‘战场’。只有庭审实质化,律师作用才能实质化,刑辩律师与刑辩制度的价值才能实质化。”吕红兵说,国家应该切实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他注意到,一些地方此前出现过公检法或其他部门对具体案件提前沟通、定调的做法。吕红兵认为,应该避免这样的做法,因为在此情况下,庭审很大程度上会流于形式,辩护律师往往很难进行有效辩护,尤其对于该类案件的无罪辩护,更是举步维艰。
当刑事案件到了法庭,证人出庭问题又成为庭审实质化的阻力之一。一些学者发现,我国法院庭审证人出庭比例不高,但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是庭审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条件。
吕红兵梳理了法律条文发现,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就是说,证人最终能否出庭,必须是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
“法院一旦拒绝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就无法在庭审中对证人进行询问。”吕红兵建议修改这一规定,对于定罪量刑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明确,法院原则上应当安排证人出庭作证,若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法院原则上应当准许,否则应当出具文书说明理由。
与此同时,法院应当尊重和依法保障律师在庭审中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权利,尤其是避免动辄责令律师退出法庭甚至强行将律师带出法庭的极端处置措施。
在吕红兵看来,如今,司法机关对刑辩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但客观而言,实践中也有不少律师“说了白说”、法官“听而不闻”的情形发生。
“刑事辩护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争’不是为了自己‘争’,其‘辩’不是为了自己‘辩’,其所有的努力不是为了自己的努力,都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吕红兵说,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辩护律师对于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作用不可替代。
他建议,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重要的是,要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律师意见,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且,这些裁判文书应该及时上网,实现控方意见公开、辩方意见公开,增强“控”“辩”“审”三方的互信。
如果存在司法机关与律师有不同看法而社会又高度关注的普遍性问题,吕红兵认为,应该建立“公检法司律”沟通讨论平台,集思广益,交流交锋,尽量形成共识,努力统一执法尺度,让社会公众有合理的预期。
他还提出,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审判规则时,应当制度性地安排律师全过程、全方位地参与,“律师不仅是司法规则的被动遵守者,更应该是规则的参与制定者,从而成为规则的真正理解者、主动遵守者以及对当事人遵守规则的教育者和引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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