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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は全国初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协议案の调停を主宰しました
2017年3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下达了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司法确认书,该案由山西隆诚(北京)律师事务所贵阳办公室生态环境律师团队郑世红、赵雪、汤津律师及专家顾问贵州民族大学陈小平教授以中立第三方名义主持磋商,达成调解,由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 。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同意在贵州、重庆、云南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6年11月6日,贵州率先颁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6〕72号) 。本案正是前述文件的首例试点案例。
本案中,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非法倾倒工业废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系生态环境侵权主体。贵州省人民政府根据前述文件的规定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具体赔偿工作。磋商过程中,双方共同委托贵州省律师协会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磋商。作为省律协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秘书长的郑世红律师接受省律协安排,与赵雪、汤津律师及专家顾问陈小平教授共同组成工作组主持磋商。根据磋商达成的协议,侵权主体将委托第三方按照《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意见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经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修复并经修复效果评估。
除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这一制度创新外,本案在解决机制上,贵州省环保厅听取法庭建议,由贵州省律师协会作为第三方,组织双方进行磋商。过去在司法确认案件中,一般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种专业性强的案件中,律协派有环境资源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组织磋商,处理案件更具专业优势。同时,本案也为律师参与生态文明法治改革及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