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Organizations Propose to Establish B&R Arbitration Cooperation Mechanism - Grandall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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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5-7

14 Organizations Propose to Establish B&R Arbitration Cooperation Mechanism

      4月27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闭幕。与首届相比,本届论坛取得的283项成果不仅数量更多,质量也更高,将助力“一带一路”建设长期健康发展。

      在同一天,中国仲裁界的“一带一路”仲裁服务合作机制建设倡议书从西安发出。这份由西安仲裁委等全国14家仲裁机构与科研机构共同参与发起的倡议书提出,完善仲裁服务机制,筹划建立“一带一路”仲裁共同体、“一带一路”仲裁智库。

      “这是中国仲裁界积极贯彻两办《意见》(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精神,实施全国仲裁工作会议部署的‘中国仲裁2022方案’,服务国家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一个有益探索。”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工作处处长石海在当天举办的“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与自由贸易区国际商事法律服务能力和综合需求对话论坛上说。

      论坛由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西安仲裁委员会共同举办。

      仲裁机构应形成合力

      “一带一路”建设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显着成效有目共睹。

      在过去6年间,一系列数据不断刷新至更高点。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至2018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超过900亿美元,年均增长5.2%。在沿线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超过6000亿美元,年均增长11.9%。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总额已超过6万亿美元,年均增长4%,高于同期中国对外贸易增速,占我国货物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27.4%。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了一批境外经贸合作区,累计投资超过300亿美元,成为当地经济增长、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带动东道国就业近30万人。

      截至目前,中国已与125个国家和29个国际组织签署173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

      毫无疑问,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经贸、投资等商事交往只会日益密切。如何快速、有效地化解随之增加的国际商事纠纷,也成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绕不开的重要课题。

      素来有着高度敏感性的中国仲裁界也早已“跃跃欲试”,建立“一带一路”仲裁院等专门机构的有之;为“走出去”的大型国企上门提供定制服务的有之;机构走出去、声音传出去的尝试有之……

      的确,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仲裁机构已经有了“走出去”的勇气与底气,在化解“一带一路”商事纠纷中已经有了非常抢眼的表现。

      这种单打独斗式的探索固然可圈可点,但在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潘俊星看来,“汇聚仲裁发展的新功能”“不同的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同样重要。

      西安仲裁委员会在业内被认为是一个“很有想法”的仲裁机构。这是全国第一批组建的七个试点机构之一,于1995年成立,最先站在了时代的前沿。

      在200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在西安仲裁委员会的倡议下,凝聚一代仲裁创业者思想情怀的仲裁林落户西安,无论是仲裁林,还是居于林中的公信亭,迄今都是仲裁人的精神家园。

      2015年7月,西安仲裁委员会成立国际商事仲裁院,其定位之一即是解决“一带一路”外来投资等涉外商事纠纷。

      2017年2月,西安仲裁委员会又“开进”陕西自贸区,成立陕西自贸区仲裁院和陕西自贸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在几乎所有的重大时间节点,总有西安仲裁委员会的身影。如今,又是西安仲裁委员会的“高光”时刻——牵头发起了《“一带一路”仲裁服务合作机制建设倡议》(以下简称《倡议》)。

      建立仲裁服务新标准

      潘俊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带一路”仲裁服务合作机制建设是顺应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法律服务多样化的时代大潮,响应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部署要求,着眼于提高仲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能力的必然选择。

      建设“一带一路”仲裁服务合作机制,“旨在凝聚仲裁发展共识,整合仲裁要素资源,形成和壮大仲裁合力,更好地彰显仲裁在‘一带一路’服务体系中的价值作用,打造中国仲裁参与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开放平台”,潘俊星说。

      按照潘俊星的设想,“一带一路”仲裁服务合作机制将充分利用仲裁拥有的资源秉赋与内在活力,弘扬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通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仲裁机构、律师、商会组织与市场主体等多层面的广泛对话,破解制约区域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各类屏障壁垒与商事争端,找到仲裁发展的最大公约数,完善仲裁参与“一带一路”治理的中国方案。

      这一设想得到了另外13家仲裁机构与研究机构的支持。这些机构分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厦门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宝鸡仲裁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外交学院争议解决研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

      于是,设想最终化成了纸面上实实在在的《倡议》,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举行期间,成为中国仲裁界发出的“最强音”。

      《倡议》所确立的仲裁定位是:仲裁既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标配机制,就应以“一带一路”建设需求为导向,优机制、强功能、破壁垒、图合作,使之与“一带一路”的要求相匹配,与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相契合。

      《倡议》指出,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效用是一个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逐步演进提升的过程。“一带一路”建设越发展,对仲裁的需求将越强烈,仲裁的效用也就越显着。“我们仲裁机构对此必须有超前的服务意识,超常的反应机制,超强的适应能力,充分发掘仲裁的实践效用,极大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需求,释放仲裁与‘一带一路’建设二者巨大的发展潜能。”

      《倡议》对于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在国际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抱有很强的信心,又注重与沿线国家不同国情相结合。“我们既要将商事仲裁制度根植于民族文化沃土,形成中国仲裁文化特质,为‘一带一路’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同时又要尊重‘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不同的国情与文化习俗,兼容仲裁机构不同的发展道路与模式选择,构建多层次、多维度、多效能的仲裁服务机制。”

      仲裁可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大显身手,但在这14家倡议发起机构看来,要担当起这一历史使命,中国仲裁界还需继续努力完善自身。比如,《倡议》提出,为提升仲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功效,我们必须创新仲裁体制机制,以需求指引改革,以市场创设机制,真正建立贴近“一带一路”建设实际,符合仲裁特性、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仲裁体制机制,用完善的体制机制构筑起高品质仲裁服务的制度体系,激活仲裁服务于“一带一路”的内在动能。

      再如,《倡议》提出,以优化仲裁服务为目标,完善仲裁体制机制与资源配制,探寻仲裁应用与仲裁合作的多种路径。建立仲裁服务“一带一路”的新标准、新模式;创制仲裁服务“一带一路”的新方式、新空间;展现仲裁服务“一带一路”的新作为、新形象。法制网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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