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历史的滥用导致二十世纪的诸多灾难

这些问题困扰着我们,也困扰着古往今来的哲学家

而对其中的许多人来说,战争的梦魇更为迫近

因为战争不是远方的诅咒,而是活生生的现实

宗教战争、王朝战争、私人仇杀笼罩着前现代的世界

直到现代国家的兴起,公权力垄断了暴力机器

战争的数量才急剧减少,把战争推向遥远的国界

现代利维坦的诞生

为了面对眼前的局势,古代哲人的思考往往聚焦于两个问题

首先,战争本身是否应当存在

对认为任何战争皆属恶的绝对和平主义者来说,问题到此结束

而对那些执意讨论战争正义与否人来说,问题才刚刚开始

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在哪里?谁有权评判?

在具体的战争中,当平民与军人的界限逐渐模糊

正义的一方如何避免背叛自身的道德责任?

格劳秀斯

伊拉斯谟

围绕着这些问题

阿奎纳、伊拉斯谟、格劳秀斯等一众思想家留下了自己的思考

在《关于善恶的对话》一书中

英国哲学家布伦达·阿尔蒙德将带我们

一一走进他们关于战争疑难的哲学思考

和平主义还是爱国主义?

当在国家内部讨论法律与惩罚的微妙联系时,国家之间的关系正处在早期的伦理阶段,尽管做出了一系列努力以创建代表世界政府的机构,它在形式上类似国际联盟及它的继承者联合国;并且尽管已达成了普遍人权的国际协议,国家仍然处于一种霍布斯所称的“自然状态”之中。似乎由于他们不能完全相信世界警察的力量,那么他们就有权代表自己采取行动。外交与谈判是可供选择的方式,但当这些都不起作用时,唯一的可供选择的方式就是诉诸武力。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个人有什么义务?或如苏格拉底以及后来的霍布斯所提出的问题, 如果国家命令你参战去杀人并且有被杀的危险,你该怎么办?

回答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呼吁爱国主义的原则,它要求人们对于自己国家的爱与牺牲,正如一行非常著名的拉丁诗所概括的,“为自己的国家去牺牲是一件恰当而令人愉快的事情”,但今天许多人对爱国主义的义务采取更玩世不恭的态度—一些人是因为他们不承认爱国主义所依赖的是国家地位这个前提,另一些人因为他们持一种和平主义的观点,即认为所有的杀戮都是错的。

对于第一种反对意见,虽然自由主义者经常把国家主义当作对一个特殊的地方或组织的不理智的依恋而加以拒绝,但这些感情也并不必然就是武断的。特殊的依恋和对民族的忠诚在某种程度上像是对家庭的依恋。实际上,“国家”这个词的起源是有启发意义的,它从拉丁词nasci中派生,因此它与家庭、部落和种族群体的观念联系在一起。虽然在现代社会,世界范围的移民和人口变迁意味着血缘联系的观念的重要性在减弱,然而把国家看作有共同历史和共同未来的观点依然暗示了这一点。然而,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其经历给通过选择或自愿享有共同的道德和政治理想来确认国家地位的思想增加了分量,它不是靠血统或世袭来获得对国家的认可。这与约翰·S.密尔提出的国家定义有着共同的理念:

如果人类的一部分靠共同的感情把他们自己团结起来,他们和其他人之间不存在这种感情,这使他们更自愿地相互合作而不愿与其他人合作,使他们希望在同一个政府的管理之下,使他们希望由他们自己或部分自己人排外地组成这个政府,人们就会说这样的一部分人组成了一个国家。

然而,当密尔描述这些国家情感的原因时,他找到这些因素: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宗教信仰、越来越不重要的地理因素或组成连贯的国家历史的重大政治事件。这些因素更自然地属于旧观念而不是新观念。同时代的分析家也认为至少这些因素是很重要的。牛津哲学家戴维·米勒把国家定义为:“由共同的信仰组成、有延续的历史、活跃的特征、与特定的领地相联系,可以靠其成员的显著特点与其他共同体区分开来的共同体。”米勒认为:

1.国籍是一个人身份的一部分;

2.它产生了对同胞的特殊义务,并且

3.从政治上讲,一个国家共同体有自我决定的权力。

米勒严肃地看待并富有同情心地对待国家地位的观念,他认为需要一种国家自豪感以使社会稳定,他的这些观点是不常见的,因为它通常与不同情任何形式的国家主义的政治观点联系在一起。自由主义者,及后来的社会主义者有信奉建立在超越国界的团结之上的国际主义的传统,他们认为只有使国家主义变得模糊起来,才能结束长期的世界战争的历史。边沁和18世纪法国哲学家所共有的自由主义梦想是,随着人民的意愿能够不受统治者阴谋的控制,随着商业竞争取代军备竞赛,战争会随之而消亡。19世纪,马克思主义对社会的批判认为,阶级团结的补救措施受到了狭隘的诠释,把战争归因于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对马克思来说,是资产阶级而不是贵族阶级引起了战争;对后来的列宁以及他的跟随者来说,是资本家的剥削和帝国主义共同引发了战争。

然而,在20世纪,种族似乎已经被证明比阶级的力量强大,也比经济的力量强大,正如美国政治评论家前政府高级要员D.P.莫约尼汉写道:“法西斯主义—意大利,然后是德国—有太多的‘血腥’。第二次世界大战像其他战争一样进行大屠杀,并且是自从有种族之分以来的最大的暴力事件。”

世界上暴力的延续将和平主义与爱国主义置于两难境地,给和平主义者提出的问题是:如果为了自我保护而杀人或伤害别人是正当的,并且如果保护另一个人而杀害或伤害别人也是正当的,那么为保护一个社会或国家而杀人是正当的吗?绝对和平主义者当然会拒绝这个前提。和平主义一直受到许多杰出的哲学家的拥护,包括罗素,他年轻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因拒绝参加罪恶的战争而坐过牢,他在晚年则致力于核裁军运动。

然而,当深入研究细节问题时,绝对和平主义的立场可能很难保持,因为这些需要讨论的“细节”,可能正是和平主义者亲人的生命,他们保护这些人的愿望对这些人的安全和福利是至关重要的,这是一个怀有偏见的观点,但它与一个更抽象和更有逻辑性的观点有关:和平主义者的态度基本上是自我矛盾的,或者如美国哲学家J.纳维森所说的,如果有不屈服于暴力的权利,那么必定有用暴力来保卫这种权利的权利。最后,不论是否理智,都难以避免这种感觉,即坐视并目击种族灭绝和其他暴行就将招致这些罪恶。

然而,尽管有这些相反的论点,和平主义与战争的恐怖比较起来仍有直接的、切近的吸引力,例如,根据牛津联盟辩论社成员的前辈的经验,就在二战前,他们应该选择投票支持一项动议,宣布“我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拒绝为国王和国家而战”,这是可以理解的。同样可以理解的是,许多投票赞成这个动议的人实际上都参加了他们后来认为是公正、必要的战争。

这可能意味着和平主义的态度需要某种条件。那么, 是否可能存在一种视情况而定的和平主义?它本身表达了一种将特殊战争与其他战争区分开来的愿望,即把为一定的原因而战与其他情况区分开来。这也是美国许多人抵制参加越南兵员队的原因,他们不反对战争,却反对在错误的战争中作战。然而,国家实际上无力容纳这种个人判断,因此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反对者也不容易,从现实原因而言,对政府政策持批评观点的、视情况而定的和平主义比贵格会教徒这样的绝对主义者更不易被接受,他们拒绝在任何战争中发挥战斗作用。

与只能为正义的原因而参战的观点相联系,和平主义者和非和平主义者可以做进一步的声明:如果有战争,就可能有正确的或错误的战争方法—像在和平时期有罪恶一样,战争中也有罪恶。然而,国家一般在普通的战争过程中不会给予战士们持续的个人道德判断的权利,一旦某人接受了战士的角色,发表疑问的权利就被取消了。然而,伴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纽伦堡审判建立了很重要的原则,即使有要求战士犯某种罪的命令—一般地侵犯人权—战士不服从这些命令,从道德上讲是许可的,实际上他也有义务这样做。

这些考虑和论点不是新的,因为自从世界从众所周知的中世纪的黑暗时代,混乱的、无法无天的时代摆脱出来以后,存在正义和非正义战争、正义和非正义的发动战争的方式的观点一直是人们思索的主题。

战争和国际冲突

圣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是最早提出这些问题的思想家之一,他一直在思考发动战争是否总是错误的,他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战争必须由合法的政权下命令发动;它必须有正义的原因,即,这些被进攻的人因为他们所犯的错而应当承受这样的命运;发动战争的目的是扬善抑恶—例如,有些目的可能不是通过战争胜利达到,而是通过签订协议,使战败的敌人处于恢复自尊的状态来达到。阿奎那区分了提供发动战争的合理理由的必要性—他称之为—开战的正义,与战争的道德行为的必要的条件—他称为战争过程的正义—的问题。

相反,人文主义思想家伊拉斯谟(1478—1535)可能是毫无保留地表达这一观点的第一人:战争是一件坏事,它只是比被不公正的敌人所统治好些而已。他的朋友当时的爵士托马斯·莫尔描述了一个理想的国家—乌托邦—这个国家的居民“憎恨和厌恶战争,认为它是很野蛮的”。然而,废除战争从来都不是一种选择,正义战争的理论成为此后3个多世纪的哲学家写作的重要主题。H.格劳修斯(1583—1645)指责战争行为缺乏节制,这是他那个时代的基督教世界的特点,他既反对人们为了一点点愤怒,甚至并没有令人愤怒的事,就诉诸武力;也反对一旦进行战争,他们就完全忽略了遵守各种法律和纪律。对格劳修斯而言,正义的事业必须有足够的分量而使人们认为杀戮随之发生的痛苦是合理的,但正义的事业中还要包括恢复权

利,保护无辜者或建立秩序。

而开战的正义提供了首先进入战争的原因,战争过程的正义表明战争行为应遵守的条件,这些归入两个宽泛的标题之下:区别和相称。区别包括区分战士和非战士、遵守对待战俘的规则。相称要求军队避免用极端和过度的手段达到目的。这包括完全禁止某些开战方式—例如,在今天,毒气和化学或者生物武器的使用。它也意味着当你没有机会胜利时停止战斗,除非是自卫或为了生存。

现代作家和政治家已经增加了一项要求,即把战争作为最后的手段—谈判和外交手段都比战争好得多。今天, 很多评论家都认为可以接受战争的唯一的正当理由是自卫;虽然仍有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侵略行为也可以证明是正当的。

正义战争学说和自然法理论很相近,它拒绝把权宜之计作为行为的正当理由,特别是在战争这样一种极端的情况下。但在政治上,目的可以证明手段的正确性的观点很早就有人倡导,这就是意大利政治哲学家马基雅弗利,他在写给成功的管理者的书中向他们建议,无论在战争还是在和平的环境中都要残酷无情。晚些时候,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威廉·尼采同样极力倡导为了胜利和征服可以不受道德约束地使用权力。

然而无论敌方的意图是什么,在现代战事中很难说什么是“正义之战”。首先,等到被攻击再进入战争是很难的—武器的存在使防卫和进攻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不清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武器的绝对速度可以证明先发制人的打击的正确性。众所周知,在冷战期间,苏联的武器与那些美国和自由世界的武器相对抗,在核技术领域,这导致了互相确保对方毁灭的世界末日的方案—双方都是对方受到致命杀伤后进行残酷报复的抵押品。

在今天,由于现代武器有着较大的杀伤力,有时无法区分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很难在战士与非战士之间画一条清晰的分界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当空投炸弹第一次大规模地投向城市中的平民百姓,而不是明确的军事目标时,这个问题就已经为人们所关注。而且即使可以区分现代战争中的目标,把“无辜的”与“罪恶的”区分开来,并且避免被委婉地称为“附带损失”的战争造成的损失,但谁是无辜者本身也是一个要讨论的问题。无辜者的标准定义是没有做任何道义上不当的事的人,可能也意味着他是不会造成任何威胁的人,或者只是简单地意味着他不是战士。但是那些没有积极参加战斗的人可能以其他方式贡献他们的努力,甚至年长者、士兵的家庭都可以视为有助于给武装力量以道德支持;而孩子也可以在他或她是一个潜在的未来的敌人或战士的基础上视其为无辜者。

即使可能同意一些人确实是无辜的,然而,这并没有结束讨论。因为一些哲学家认为双重效果的原则应用于这种情况。换句话说,他们认为如果无辜者的伤亡是必然的军事行动的不可避免的结果,那就需要付出代价。所以,例如,如果一些外国要人与孩子或其家庭成员在一起,正要登上火车,而为了阻止重要的军事力量的运输,一定要炸毁这列火车,双重效果的原则意味着这些人的死不是罪恶,虽然它是可以预见的,事实上它也不是这次行动所要达到的结果。无论如何,即使很多人在原则上能够接受这种道德妥协,它还是令人感到不安,因为当肆无忌惮的领导人故意把无辜者或者人质置于战争装备的附近时,那些注重区分战士与非战士、信仰民主的领导人就可能发现他们自己面对一个很困难的道德困境。

很多这样的两难困境发生于精心设计的国与国之间的战事中。然而这些在现代世界扮演越来越少的角色。它们已经被内战、分离运动、分裂主义斗争所取代,而这些斗争也像传统的战事一样产生了一些同样的伦理问题,并且增加了复杂性。

采编:永方

排版:莫一

审核:永方

美工/VI: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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